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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专栏简介

质押合同

  • 关于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192次

    关于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义务的规定 质权人在占有质物的同时即产生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该项义务的承担,一是因为质物虽依动产质权合同移归质权人占有,但其所有权仍是出质人的,在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因质权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是对出质人的质物所有权的侵害;二是因为质权人占有质物是为了自己债权的实现,如果质物毁损、灭失,不仅侵害出质人的利益,同时影响了自己的权益。

  • 关于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257次

    关于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的理由主要有:首先,当事人设定动产质权的目的在于担保质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质权人占有质物,使用质物脱离出质人而为质权人所掌控,使质权人的担保物权得以保障。其次,质权从其性质上看是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

  • 质权人孳息收取权的法律依据
    日期:2012-05-24 点击:312次

    质权人孳息收取权的法律依据 关于质权的效力是否当然及于孳息,各国立法并不相同。质权有占有质权与收益质权之分:占有质权是质权人仅有占有质物而无使用收益的权利的质权;收益质权是质权人对质物占有并有使用收益的质权。我国质权并未对此进行划分。较有共识的意见是,由于质权人占有质物,因此由其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孳息最为简便可行;同时,收取的孳息用于清偿债务,对于出质人也无损害。

  •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的规定
    日期:2012-05-24 点击:2176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合同效力与质权效力混同。根据本条的规定,质物是否移转是质权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没有移转质物,质权无效。其质权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质权无效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不应将质权有效与否与合同的效力合二为一混同判断。

  • 当事人不得在质权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质权人所有
    日期:2012-05-24 点击:902次

    当事人不得在质权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质权人所有 主要是考虑债务人借债往往处于急窘之境,债权人可以利用债务人的这种不利境地和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债务人与其签订流质契约,以价值过高的质押物担保小的债权额,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从而牟取不当利益。为了保障出质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定禁止流质契约。.当然,从现实生活与经济发展看,债务人借债,并非都是处于弱势地位,借债并进行质权担保的发生原因是多样化的。但从总体上说,为了保证担保活动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规定禁止流质契约还是十分有必要的。

  • 动产质权合同一般包括的内容解析
    日期:2012-05-24 点击:224次

    动产质权合同一般包括的内容解析 动产质权合同是明确质权人与出质人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将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因此,当事人在订立质权合同时,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尽可能约定清楚、明确。本条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是提示性、指导性的、非要式的。值得一提的是,本条将担保法中规定的“应当包括”修改为“一般包括”,主要考虑:一方面,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另一方面,由于担保法规定的是“应当包括”,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不符合规定内容的情形时,质押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导致当事人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

  • 质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订立方式
    日期:2012-05-24 点击:693次

    质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订立方式 关于动产质权的合同形式,学者们一直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口头质权订立合同也应当允许。考虑到口头合同虽然简单、易行,但一旦发生争议,不易证明其存在及具体内容,不利于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解决,为了便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促使当事人谨慎行使担保物权,减少纠纷的发生,规范设定质权的行为,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 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不能作为质押的财产
    日期:2012-05-24 点击:491次

    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不能作为质押的财产 哪些财产可以作为质权标的物,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各种财产上均可设立质权;有的国家规定,质权的标的限于动产;对于哪些动产可以设定质权,则大多不做列举。根据民法的法理,法律不禁止的,都应当是允许的;而法律不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合法拥有的并且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可以设定质权。因此,可以设定的动产应当是十分宽泛的,如车辆、古董字画、珠宝首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如毒品、管制枪支。

  • 关于动产质权基本权利的法律规定解析
    日期:2012-05-24 点击:161次

    关于动产质权基本权利的法律规定解析 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物交由债权人占有,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质权人占有质物实际上是取得了质物上的交换价值。在一般情况下,其只能占有质物,而不能使用、收益。因此,质权人的标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是为了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质权附随于债权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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