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李某要求其提供担保,于是赵某将自己的轿车用来质押,但要求李某不得使用。李某未遵守约定,擅自使用赵某的轿车出差,因为驾驶技术不高,在路途中出车祸,导致汽车损毁。问李某可以使用作为质押物的汽车吗?造成的损失由谁赔偿?
质押属于物权的一种,主要是用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主要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因为质权需要转移占有才能成立,有债权人占有质物,因此就会经常发生债权人擅自使用质物,并造成损害的情况。对于质物使用造成损害,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也会损害质权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害应该由质权人承担。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在质权合同中出质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对禁止质权人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的规定。质权的功能在于担保质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清偿,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目的在于限制出质人使用或者处分质押财产,这是从质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的,也是质权人实现其担保权的重要条件。但是,占有质押财产不等于拥有对质押财产的使用、出租、处分的权利。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内对质押财产仍享有除直接占有以外的一切权利,因此,质权人欲使用、处分质押财产时,必须经过出质人的同意。如果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并且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视为侵权行为,应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案中李某是质权人,赵某是出质人,赵某要求李某不得使用轿车,是合理的。李某作为质权人,擅自使用赵某作为质押物的轿车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对于李某擅自使用对赵某造成的损失,李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