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账户(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质押是指委托理财合同的受托人以其自己所有的或者实际控制的证券经纪账户为委托人或者融资相对方提供的担保。其权利义务约定一般是通过委托理财协议的担保条款体现出来,也有通过专门的质押协议加以约定的情形。根据《担保法》所规定的“从随主”的效力判断原则,若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质押合同也随之无效。但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则应当将证券账户质押定性为权利质押,认定其有效。因为在证券市场全面实行无纸化的今天,证券交易不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物形式,而是通过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变动体现出来,证券交易账户所涵盖的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应当被视为一个整体,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关于资金和证券的委托保管关系,因此,证券交易账户本身代表着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债权——保管物返还请求权。而且证券经纪账户质押的实际运作也已具备了有效质权的法律效果。具体来说,第一,在证券经纪账户质押关系中,出质人须通过证券公司方能行使其证券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的所有权,因此,通知的时间即是转移质押标的占有的时间。如果双方仅签订质押合同但未通知券商的,应当认定质押合同虽然成立,但尚未生效。第二,在证券经纪账户委托保管关系中,持有证券经纪账户的客户是债权人,证券公司是负有保管资金和证券义务的债务人。客户将其证券经纪账户向证券公司出质或者客户通过证券公司监管的方式向他人出质本身实际上就是通知债务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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