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质押合同

关于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0次 [字体: ] 背景色: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非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质权人违反本条规定,使用或者处分质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禁止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的规定体现了动产质权的设定目的及其特征。

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的理由主要有:首先,当事人设定动产质权的目的在于担保质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质权人占有质物,使用质物脱离出质人而为质权人所掌控,使质权人的担保物权得以保障。其次,质权从其性质上看是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相比,其根本区别在于担保物的移转与否:抵押不移转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而动产质权移转质物的占有,将属于出质人占有的质物转至质权人的控制之下。这是由于用于抵押的物大多是不动产,而用于质押的是容易移转的动产。质权人占有质物的作用在于控制质物,保证债权实现。最后,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物的担保在于其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质权人取得质物、控制质物是为了质物不被出质人随意处分而使担保落空,质权人使用、处分质物显然不是设定质权的目的。因此,质权人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质物、处分质物,一旦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