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
答:对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进行判断,首先要界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此,理论上存在代理说与代表说之争。在担保实务中,分支机构从事担保活动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见于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未获公司授权的情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一条区分了一般公司的分支机构与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提供担保时的不同效力。从该条规定来看,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的思路基本一致,采取的都是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思路。可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采纳的是代表说。即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的担保,应依据《民法典》关于法人代表制度的规定认定其效力。
〔延伸阅读:程啸、高圣平、谢鸿飞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73-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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