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反担保人同意,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对主债务及保证期限进行展期,其效力是否及于反担保人?
《民法典》第695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根据上述规定,在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关于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和保证人的保证期限进行展期的约定,对反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反担保人仍应按照原约定的反担保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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