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反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与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相同的,反担保保证期间应如何计算?
《民法典》第689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为保障主债务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应当适用担保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与其所担保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相同,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的规定,视为对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应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即保证人保证责任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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