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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抵押权人如何行使抵押权

日期:2012-12-29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2818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陈某和马某没有正式工作,2009年9月,陈某和马某想买汽车做生意,于是分别向某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25万元,每人买了一部汽车,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签订合同后,银行按约向陈某和马某发放了贷款,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2010年3月,陈某和马某利用汽车,协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认定二人的小汽车为作案工具,以赃物为名而予以没收。

2010年8月,银行分别对陈某和马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陈某和马某归还贷款本息,并确认汽车抵押关系合法有效,银行有权对抵押物拍卖并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情分析】

从案情上看,该案件比较复杂,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处理此种类型的案件,需要掌握一个原则,即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赃物处理时“先民后刑”原则的适用。

一般来讲,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有权做出对犯罪分子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等主刑,同时作出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陈某和马某因载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两人的小汽车就是作案工具,当地法院有权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刑事审判中以作案工具而予以没收,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具体到此案而言,对于陈某和马某所有的汽车,由于是抵押权设定在先,并且已经进行了抵押登记,而且银行是善意且无过失取得的抵押权,因而司法机关对汽车采取没收等判决并不影响银行汽车抵押权的合法存在,即银行不仅还拥有抵押权,而且还享有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另外,银行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况下,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如果抵押人不提供相当的担保,银行即可考虑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请求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判决确认银行债权及抵押权。这样可避免刑事诉讼程序给银行债权带来的风险。但是,“先民后刑”原则的使用对于标的物也是有要求的。对于国家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如文物等,即使是善意取得,也将会被一概追缴。

综上所述,当抵押物变成赃物时,债权人只要是合法取得抵押权,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会受到影响。

【律师解析】

现实生活中,在涉及民事关系的时候,从维护整个社会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如若刑事案件涉案赃物涉及了民事案件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即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已被第三人合法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只要第三人能够证明自己善意且无过失,则司法机关处理赃物时应当首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此即司法程序上的“先民后刑”原则。这同没收财产的处罚让步于民事赔偿处罚的道理是一致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一条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隋况下,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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