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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该如何处理

日期:2017-12-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02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该如何处理

情景再现

2015年12月,潘某准备和他的女朋友郭某结婚。两人准备在结婚之前买房,在看好房子之后,房地产公司要求他们交房款首付20万元。但是,他们两个人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潘某决定向他的好朋友林某借钱。林某同意借钱给他。为了能让林某放心,潘某请他的表哥谭某做保证人谭某在他们的借款合同上签了字但是,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的保证方式。那么请问,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债权人在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该怎么办?

依法解答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据此可知,谭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由于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据法律的规定,谭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如果以后潘某未能按期偿还债务,林某可以要求潘某和谭某其中的任何一个人履行偿还义务。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总结提示

依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则应当认定为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和债务人任何一方履行债务。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作为保证人要注意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否则可能会加重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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