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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证人不知道债务人是以旧贷还新贷,其是否还要承担保证责任

日期:2017-12-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00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果保证人不知道债务人是以旧贷还新贷,其是否还要承担保证责任

情景再现

2016年2月,因为做生意失败的王某欠了十几万元的债务。并且他的债务马上就到期了。正在他百般为难的时候,他的弟弟告诉他,他可以再借一笔钱,用新的贷款来还原来的债务,这样可以暂时缓解一下危机。无奈之下,王某只能用这种方法拆东墙补西墙。于是,他向一个朋友借了10万元,请另一个朋友蒋某来作保证人而蒋某并不知道这些情况。一年之后,新的债务也已经到期,王某仍然无法还债。后来,蒋某才知道原来王某是用新贷还旧贷那么请问,此时蒋某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一依法解答

蒋某不用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以贷还贷的行为,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所谓“以贷还贷"是指银行在债务人旧贷款未归还的情况下,与债务人签订新的贷款合同,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是合法的,但是却置新贷款保证人的利益于不顾。这种以贷还贷将原来他人担保的债务或者无担保的债务转嫁到了新的担保人头上,加重了新的担保人责任,严重损害了其利益。因此,在本案中,王某已经欠了很多债务,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仍然请不知情的蒋某来帮自己做保证人,将风险转移到了蒋某的身上依据法律规定,蒋某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总结提示

以贷还贷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是,在新的债务中如果保证人不知情,那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其严重损害了新的保证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免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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