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担保”情况,尤其是关联公司互为担保,无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形式,给银行及时收贷带来一定困难。试举一例:
A、B、C、D公司关系为:A是B的独资股东,出资l000/o;B是C的股东,出资40%;C是D的控股股东,出资85%。A、B、C为同一法人代表。现A公司借款5000万元,由B、C、D提供担保。
经查明,B、C、D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均未按《公司法》第16条规定实行表决回避。其中C公司按表决回避规定后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担保。D公司按表决回避规定后,其他股东没有过半数通过担保。请就该三个公司的担保谈谈您的看法,是否只有C公司的担保有效?
解答:在四个关联公司的相互关系中,可以说B、C、D公司均由A公司衍生而来,且基本上为控股股东或者独资股东。在这类公司中,如果严格按《公司法》第16条规定进行表决,可能难以形成有效决议,或者即使形成决议也很难与法律规定相吻合。故在类似公司实践中,与其让大股东回避表决,还不如让其参与表决,主要理由就是这些公司实际上均被A公司高度控制,回避表决成为一种表面现象,不如回归现实,按实际表决结果办理,更有利于公司存续和发展,也更有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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