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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在混合共同担保中,若当事人对担保责任履行顺序没有约定,但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未清偿部分,债权人可再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物权中优先权的范围认定为保证债权的及时实现,在订立主合同时,往往会设立相应的抵押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达成一致,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由登记机关核发他项权证,即可证明抵押权的合法成立和存在。现实中,可能存在他项权证上载明的债权数额和抵押合同中的债权数额不一致的情形。
公司之间为共同发展而互相担保,即使未经公司机关决议亦可认定担保有效作为向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公司(担保公司),在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会议公告中已明确与债务人之间为共同发展而互相担保的,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对担保公司自身也存有利益;在此情形下,尽管担保公司向债务人提供担保前未经其公司机关决议,甚至债权人对此亦明知,仍可认定担保合同系担保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
再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法律效力相对人在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进行审查,相对人的善恶意取决于其是否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善尽审查义务。相对人的审查对象并不仅限于公司决议,还须结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文件对公司决议是否适格进行判断;其审查标准为“合理审查”,是一种审慎的形式审查。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让与担保有效(流质无效)知识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约定担保物权的处理知识点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若所涉行为具备其他法律领域的效力要件,应当在相应领域获得效力。当事人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其他权利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
抵押权与质押权有何区别、联系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怎样确定清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415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因此,登记、交付的先后顺序将会影响清偿的顺序。
担保人和保证人如何分担责任债务人为了获得足够的贷款,往往既要提供保证人,又要提供物的担保。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之时,就发生了担保人和保证人如何分担责任的问题。倘若当事人在合同当中约定了实现债权的方式和顺序,自然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倘若没有约定,如果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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