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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让与担保有效(流质无效)知识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约定担保物权的处理知识点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若所涉行为具备其他法律领域的效力要件,应当在相应领域获得效力。当事人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其他权利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
抵押权与质押权有何区别、联系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怎样确定清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415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因此,登记、交付的先后顺序将会影响清偿的顺序。
担保人和保证人如何分担责任债务人为了获得足够的贷款,往往既要提供保证人,又要提供物的担保。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之时,就发生了担保人和保证人如何分担责任的问题。倘若当事人在合同当中约定了实现债权的方式和顺序,自然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倘若没有约定,如果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第三人以宅基地为抵押向债权人作担保,因宅基地不能抵押,该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债权人明知宅基地不能作为抵押物仍协议订立该担保合同,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因此,该案件符合第一种类型当中的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要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部分的1/2。
反担保是什么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以担保该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易于实现其追偿权的制度。
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由谁享有?担保物权是债权人的权利,由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是债权人由于担心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而存在的权利,其本质是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387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存在本身对权利人没有实际价值。
抵押、质押与保证并存的混合担保中,担保人能否免责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在于债权人撤回对部分连带保证担保人的起诉,是否影响抵押担保人的责任份额。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债权人放弃对连带保证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情况不同,因此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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