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担保合同
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机关设置的担保物权期间的效力问题担保物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大致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担保物权时效制度,担保物权在时效期完成后消灭;二是除斥期间制度,即规定担保物权在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时,担保物权消灭。两种制度中以第二种为优,在我国,可以采用担保物权除斥期间制度对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进行限制。
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责任保证期间的辨析本案原告向轶芳以民间借贷案由向被告周元宁提起清偿债务的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颜其旭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一审认定颜其旭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二审则认定该保证期间为两年。两级法院对该案保证期间的不同认识,决定了颜其旭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决定了原告向轶芳诉请被告颜其旭承担保证责任是否超过保证期间。
当事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该如何处理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如果保证人不知道债务人是以旧贷还新贷,其是否还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以贷还贷的行为,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所谓“以贷还贷"是指银行在债务人旧贷款未归还的情况下,与债务人签订新的贷款合同,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行为。
如何认定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原有债之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债务加入除应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外,债之内容还需具有可加入性,且加入前后内容需保持同一。另外,第三人在代为履行、保证、债务加入、债务转移中的责任依次递增,当事人对上述行为约定不明时,实务中应以保护债权、维护合同相对性及考虑第三人可得利益等为原则,结合各方因素予以认定。
公司间借贷中出借人的风险出借人有可能丧失担保利益。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现担保物权vs强制执行公证现担保物权程序,仅需双方签订有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质质押登记,主合同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并依据裁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公证,则需双方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办理债权文书及相关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主合同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及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的认定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债务人转移债务,保证人保证责任能否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金某作为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并未取得你的书面同意,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调解书中置换抵押物履行不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中将一方当事人为案外人设定的抵押物进行置换,虽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但该约定义务的履行不等同于违反法律规定。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