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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专栏简介

担保合同

  • 如何认定债务加入
    日期:2016-11-23 点击:328次

    如何认定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原有债之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债务加入除应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外,债之内容还需具有可加入性,且加入前后内容需保持同一。另外,第三人在代为履行、保证、债务加入、债务转移中的责任依次递增,当事人对上述行为约定不明时,实务中应以保护债权、维护合同相对性及考虑第三人可得利益等为原则,结合各方因素予以认定。

  • 公司间借贷中出借人的风险
    日期:2016-09-13 点击:236次

    公司间借贷中出借人的风险出借人有可能丧失担保利益。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现担保物权vs强制执行公证
    日期:2016-09-07 点击:436次

    现担保物权vs强制执行公证现担保物权程序,仅需双方签订有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质质押登记,主合同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并依据裁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公证,则需双方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办理债权文书及相关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主合同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及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的认定
    日期:2016-08-25 点击:192次

    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及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的认定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 债务人转移债务,保证人保证责任能否免除
    日期:2016-04-28 点击:178次

    债务人转移债务,保证人保证责任能否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金某作为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并未取得你的书面同意,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调解书中置换抵押物履行不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日期:2016-04-07 点击:204次

    调解书中置换抵押物履行不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中将一方当事人为案外人设定的抵押物进行置换,虽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但该约定义务的履行不等同于违反法律规定。

  • 对同一债务人变更抵押物,不属抵押权与债权分离
    日期:2016-04-07 点击:254次

    对同一债务人变更抵押物,不属抵押权与债权分离数个债权人与同一个债务人协商一致后,对原合同中设定的抵押物进行交换行为,并非单独进行抵押权转让。各方当事人通过分别解除原抵押之后重新设定抵押,不属于抵押权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的情形,故变更抵押物协议有效。

  • 什么是质押担保
    日期:2016-04-06 点击:245次

    什么是质押担保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因动产质押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为质权。

  • 保证担保适用过程中的注意要点
    日期:2016-04-06 点击:318次

    保证担保适用过程中的注意要点1.保证人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2.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3.保证方式的约定尽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4.在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约定的明确具体。5.发生债的变更及时与保证人就保证签订新的协议

  • 保证责任的范围
    日期:2016-04-06 点击:179次

    保证责任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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