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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第三人以宅基地为抵押向债权人作担保,因宅基地不能抵押,该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债权人明知宅基地不能作为抵押物仍协议订立该担保合同,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因此,该案件符合第一种类型当中的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要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部分的1/2。
反担保是什么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以担保该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易于实现其追偿权的制度。
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由谁享有?担保物权是债权人的权利,由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是债权人由于担心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而存在的权利,其本质是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387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存在本身对权利人没有实际价值。
抵押、质押与保证并存的混合担保中,担保人能否免责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在于债权人撤回对部分连带保证担保人的起诉,是否影响抵押担保人的责任份额。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债权人放弃对连带保证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情况不同,因此不能适用。
如何看待让与担保与流质契约的区别,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目的在于,抵押权、质押权是价值权,未经折价或者变价预先将抵押物、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质押权的价值权属性。从债务人角度看,若债务人为经济困难所迫,以价值较高的抵押物、质押物担保较小的债权,如订立流质契约,则将损害抵押权、质押人的利益;从债权人角度看,若抵押权、质押权设定后,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对债权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设立流质契约可以公平地保护双方利益。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流质契约也有利于维护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从担保物权利转移的时间来看,让与担保是在担保设定之初就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而后让与担保则是在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后才转移担保物权利给担保权人,即担保物权利转移的时间有先后之分。
民间借贷中让与担保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民法之所以规定担保权从属性,原因主要在于其所具有的保护功能。对于债权人的保护体现在担保物的物之责任方面,而对于设定人的保护则体现在担保权与被担保债权的命运与共方面。所以,如果在让与担保中没有从属性的保护,那么担保处分的性质便发生改变,将完全丧失让与担保的担保属性,所有权转移也不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是导致与买卖合同相同的结果。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是否在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范围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是法定的,其产生的基础是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作为法院主动实施的一种执行措施,具有惩戒和赔偿的性质,其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而不是弥补优先受偿权人的损失,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应当在抵押担保债权所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内。
为借款担保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通谋虚伪表示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系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构成通谋虚伪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作为伪装行为无效,而借款担保作为隐藏行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肯定其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
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为民间借贷设定担保的,其效力如何认定,经常有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设定民间借贷担保,这种担保同样构成让与担保。让与担保中,尽管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股权等权利依约定转移给了债权人,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以移转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为目的,移转权利只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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