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是什么?
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基础条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与这种基础条件相适应。在合同成立之后,如果该基础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再按照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已明显不公平。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实现实质的公平,这就是情势变更原则。《民法典》第533条为情势变更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二是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三是无法预见;四是不属于商业风险;五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势变更原则多用于长期合同,例如供油合同、购销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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