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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解析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日期:2013-07-07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23次 [字体: ] 背景色:        

要约,在一些行业里叫发价或者发盘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完成的。要约的法定要件有四个:一是当事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是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三是表明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也就是当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不得反悔,也不得在要约的有效期内随意撤回要约;四是内容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并不是单纯地建议他人与自己进行有关合同的讨论,而是明确地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只不过未指明合同的类型,未提出合同的具体内容,属于合同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如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例如,一位种粮专业户于3月1日向粮油批发商寄送了一份价目表,其中载明大米每公斤3元,黄豆每公斤6元。粮油批发商看到价目表后,在电话里称愿买大米、黄豆各1000公斤,但希望将大米价格降至每公斤2.5元,黄豆价格降至每公斤5元。种粮专业户答复可以考虑降价,但须与家人商议后再答复。次日,粮油批发商发传真给种粮专业户,称“大米每公斤2.5元、黄豆每公斤5元。各要1000公斤,可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签订合同,6月份交货”。10日,某商贸公司也向粮油批发商推荐产品。粮油批发商认为价格合理,遂与该商贸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12日,种粮专业户通知粮油批发商,愿按贵方提出的价格出售,且货已备好,要求前来提货。粮油批发商称已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故不能再购买其货物。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就本案中的价目表来讲,一方面,它的确包含了商品的名称和价格,但缺乏买卖合同必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另一方面,虽然寄送价目表的行为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该行为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过双方承诺即成立合同的意思,只是希望对方通过自己提供的信息,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如购买货物的种类和数量等。所以,种粮专业户寄送价目表的行为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做出承诺合同才成立。要约是对方一经承诺合同就成立。虽然在理论上二者有很大区别,但实践上往往很难区分,也容易被误会,由此引发了许多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注意区分:

首先,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区分。如寄送价目表,即使包含了明确的订约目的,也不能作为要约,而仅是一种要约邀请。

其次,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如该提议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就是要约,未包含的一般是要约邀请。

最后,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如询问商品的价格,一般认为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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