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和陷阱是无处不在的,其表现形式也是花样繁多,当事人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要注意防范7种风险:
(1)擅自转包谋取私利。例如,张某与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建筑公司在签约后将该项目低价转包给某包工头,建筑公司轻易地获取差价利益,施工质量却打了折扣。一旦出现返工纠纷,施工周期还得延长,无疑将损害张某的利益。预防措施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对方转包,并规定具体的违约金。同时约定一旦返工由施工方负担返工费用,而且另须支付延期使用房屋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受利益诱惑不履约。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合同债务人以各种借口擅自改变履行标的物,或者故意不履行合同而情愿依约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通过违约保存合同标的物,以便以更高的价格将合同标的物出售给第三人获取更多利益。例如,孙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总价为25万元,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5万元。此后房价涨幅较大,在房屋竣工后,该套房市场价已涨至35万,其间有10万元的溢价。开发商这时就有意不让买受人孙某验收入住,而是寻求解除与孙某的合同,而将该房卖给钱某。开发商除其支付孙某违约金5万元后,还可获取5万元的利益。防范此类合同履行风险的措施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对方私自改变履行标的物,除了约定违约金,还可以约定让对方支付赔偿金,即相当于合同标的物升值后的收益。
(3)当事人在数量上发生分歧。这类问题常常出在量词的使用或者数量的称谓上,如件、包、捆等词的使用,由于缺乏准确的含义而让债务人有机可乘,故意缺斤少两,或因双方理解不一致产生争议。例如,南方某省的一家庭作坊与北方某省一杂货店签订竹签购销协议,协议中约定以件为计量单位。南方的家庭作坊习惯上是以每10根竹签为1件,北方的杂货店习惯上则以100根竹签为1件。因对“件”概念的理解不一致而导致纠纷,因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以质量有问题为借口拒付货款。常见的理由是,标的质量不合格而拒付货款或拒付劳务费,或者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者要求退货并终止合同的履行。这类陷阱常见的有三种情形:一是交付的标的物虽然稍有不当,但并不影响其经济价值与使用价值,恶意当事人却利用此要求降价或按对方违约外理,或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并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失等。二是故意制造标的物瑕疵,并以此向对方索赔。如个体户钱某与某食品厂订立了购销合同。钱某在接收的食品中偷偷放进了异物,随后声称食品厂送来的食品没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食品厂降价并支付违约金。三是以加工质量不合格为借口骗取对方钱财。例如,下岗职工郑某与某技术咨询推广部签订了清香剂来料加工合同。郑某向对方交纳了1万元的技术转让费,并从该咨询推广部购回了原料。郑某按对方转让的技术生产制作了产品,对方总认为产品不合格而拒收。其实,该技术咨询推广部签订合同不过是为了掩盖其非法敛财的幌子而已。预防这类问题的措施是,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作具体、详细的规定,同时买受人在接受履行时,需要认真把握与鉴别标的物的质量,不要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
(5)因人员变动不履行合同。这类纠纷的起因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姓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其实这种变化并非合同主体的变化,完全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有时却成为恶意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借口。预防此类风险的措施是,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得迟延履行合同,否则,按违约处理。签约后,一旦发现对方有人事变动,应催促对方履行未履行的合同义务。
(6)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上的风险。合同履行期限的风险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造成另一方当事人迟延接受履行。如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又以该合同标的物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未按时供货,导致乙不能将此货物按时供给丙而违约。合同履行的方式上也潜伏风险,如供货方改变交货运输方式或者运输线路,以减少自身运输成本却增加了对方的经济负担。预防此种问题的措施,是在合同上明确履约期限和迟延交付所付违约责任。
隐瞒终止履约的实情。有的合同当事人虽有权终止履约却故意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对方,而此时对方已经做好了履约的准备因而蒙受损失。例如,房东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签订了租赁门面房的协议,李某交了3个月房租。签约后,房屋所在小区物业通知业主门面房不得做餐饮,张某没有告知承租人。两个月后,李某购置了炊具、餐具和桌凳等物品准备开小吃店,张某才提出终止合同,导致李某因此遭受损失。为防范此类合同发生风险,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如不及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依约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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