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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专栏简介

合同履行

  • 合同约定的交货地能否视为合同履行地
    日期:2018-04-03 点击:133次

    合同约定的交货地能否视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出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三种但书情形时,违约方或法院能否解除合同
    日期:2018-01-08 点击:300次

    出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三种但书情形时,违约方或法院能否解除合同支持违约方在特定条件下有解除权主要理由有:(1)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2)既然合同被确定不能继续履行的,其逻辑结果必然是解除,由违约方还是守约方行使解除权并无差别;(3)不能实际履行时,由违约方行使解除权,是一种优化市场资源的及时处理方式。

  • 合同消极不作为义务的履行应由谁举证
    日期:2017-12-16 点击:861次

    合同消极不作为义务的履行应由谁举证应由被告举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 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对合同义务履行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分配,应优先适用特殊规定。被告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无论是积极作为义务,还是消极不作为义务,被告对合同义务是否履行都应承担举证责任。

  • 商家有权要求消费者支付试用商品的使用费吗
    日期:2017-12-11 点击:261次

    商家有权要求消费者支付试用商品的使用费吗试用买卖作为当前商家促销的重要手段,其使用费的收取需以双方合意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前履行合同致使费用增加,另一方当事人应该负担这笔费用吗
    日期:2017-12-11 点击:258次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前履行合同致使费用增加,另一方当事人应该负担这笔费用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应当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如果合同一方提前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而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因合同一方提前履行合同给另一方增加的费用,由提前履行合同方来承担。

  • 预约合同不能被判决继续履行
    日期:2017-11-27 点击:286次

    预约合同不能被判决继续履行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款仅对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时当事人收受的定金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对于守约方能否要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预约合同,订立本约,未予规定

  • 以贷款方式购房的买受人,买受人无法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形下,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日期:2017-11-03 点击:514次

    以贷款方式购房的买受人,买受人无法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形下,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很多买受人通过支付部分首付款,并以贷款方式支付剩余房款的方式进行房款交付。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一般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银行商业贷款,一种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周期较短,而公积金贷款的周期较长,商业贷款对买受人条件的审查相对较为宽松,而公积金贷款的审核标准就比较严格,另外,贷款办理过程中还需要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合

  • 提存的费用由谁负担
    日期:2017-11-02 点击:306次

    提存的费用由谁负担另根据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提存费用主要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 提存的方式有哪些
    日期:2017-11-02 点击:304次

    提存的方式有哪些我国现行法律中,提存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担保提存,如《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另一种是清偿提存,如《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 根据交易习惯认定交付事实
    日期:2017-09-25 点击:215次

    根据交易习惯认定交付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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