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前履行合同致使费用增加,另一方当事人应该负担这笔费用吗
情景再现
朱某是一家餐馆的老板,因近年来海鲜食品备受消费者欢迎,所以朱某的餐馆打算推出海鲜系列菜品。朱某与海鲜市场的老板赵某签订了海鲜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在7月20日交货。在7月5日,赵某打电话告诉朱某,称其 7月下旬要回老家一趟,将要提前两周交货。朱某表示,自己之前储存的海鲜还没有用完,目前没有多余的地方存放这批海鲜。在朱某的一再阻拦下,赵某还是在7月10日那天将海鲜送到了餐馆。为了保证海鲜不会腐烂变质,朱某只能租了一间冷冻室,冷冻这批海鲜。朱某觉得租用冷冻室的费用是因赵某违反约定供货造成的额外支出,应由赵某承担租赁费用。那么请问,朱某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依法解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应当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如果合同一方提前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而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因合同一方提前履行合同给另一方增加的费用,由提前履行合同方来承担。在本案中,因赵某提前交付海鲜,致使朱某额外支出冷冻室租赁费用,该部分增加的费用依法应由赵某承担。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杈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总结提示
在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想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应告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答应或拒绝。如果对方当事人拒绝,而行为人仍提前履行,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提前履行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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