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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极为相似,其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在订约之后至履行期届至之前这段时间内,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届时不会或不能履约的危险,但后者并无明确表示;两者都可以要求对方作出履约的充分保证,否则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两者存在的重大差别有:第一,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默示预期违约则无此前提条件。
从本案谈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履行的区别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将加入原合同或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是合同债务的全部转移,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即使是债务部分转移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当事人。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主体,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
该合同是解除还是应继续履行至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但双方已履行,认定为有效合同解释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其次,社会效果较好。如判决原、被告解除合同,第三人返还原告土地,因第三人已在该土地上建有养殖厂,必 然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也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从本案看如何协调运用合同条款解释规则习惯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本案中针对协议第八条内容可作两种理解,但依第二种理解解释,明显不符合作为一般交易人通常所持有的交易习惯和常理,且明显违背交易人订立合同初衷及公平原则,将对合同一方当事人产生永久不利局面。因此,法院综合多种解释原则层层解析适用了第一种解释,维护了交易公平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合同内容原告撤走机械的行为纯属正确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并无不当,不能依据租赁合同第六条推出被告已付清原告租金。另外,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亦未及时退回原告租赁物,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论合同履行地确认规则在民商事合同纠纷诉讼中,由于法律规范存在冲突以及内容解释上的不一致,使同样是给付金钱为义务的合同履行地在审判实务中的确认政出多门,其直接后果是大量管辖权异议案件涌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对合同履行地确认规则作一个明确的界定和分析,是我们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前提。
迟延履行方能否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免责请求权与合同解除权是性质不同的权利,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是免责条款,其目的是赋予未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基于不可抗力事件请求免除或减轻责任,即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部分或全部免除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免责请求权是一种请求权,它所解决的是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浅论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消除格式合同承诺的不自由性。由于格式合同的要约方一般都是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或者是基于法律或事实而形成的垄断性经济组织,如自然水、电力、邮政等,这些组织在合同缔结时总是处于优势地位。而相对方则多是这些公用企业的普通生活消费者,处于服从的弱势地位,在面对要约方提供的事先预订的要约时,他们往往只能作出概括的接受与不接受的选择,并没有承诺的意思表示自由。
合同履行中验收法律问题浅议验收是交付一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的标志。如在买卖合同,出卖人交付买卖标的物后,买受人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出卖人的合同义务通常到此结束(后合同义务例外)。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后,承揽人的工作任务完成。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在收货人验收完货物后,承运人的运输义务也就履行完毕。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来看,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产生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的效力。即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自己必须同时履行,如果对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可以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同时履行时保护自己利益的必要手段,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向对方履行债务的,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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