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无力付款,第三人主动加入并付款的,债权人可以接受吗?
【裁判要旨】
在债务人不能正常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第三人主动向债权人表示加入到现有债务中来,并主动履行了债务人尚欠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异议的,应当视为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债务加入又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只是在原债务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在性质上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三是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按照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约定,A公司应当承担向B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张某基于其与A公司的内部工程承包关系而同意承担200万元的付款责任,B公司对此并未表示异议,且在三方协议中,B公司也未放弃要求A公司付款的主张。因此,B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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