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他人履行合同后,代付的款项还能追回吗?
【裁判要旨】
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施加任何义务。在特定情形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而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的利益时,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及两个运输合同,即A公司与B物流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以及B物流公司与吴某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按照合同相对的原则,B公司拖欠吴某的运费,与A公司无关,但是,吴某留置的货物已经严重影响A公司与其客户之间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吴某能否顺利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对A公司具有重大合法利益,A公司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代替B公司向吴某垫付相应运费,及时化解了矛盾,促进了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
A公司的行为,就是民法典有关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相关债务,可以确保各交易环节有序运转,促进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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