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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每笔主债务保证期间的起算标准

日期:2024-04-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 指导性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6-18-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5.14 / (2014)浙甬商终字第369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2.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每笔主债务保证期间的起算标准

参考案例 临沧某矿业公司诉西安某工程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4-006 / 民事 / 保证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6 / (2021)最高法民申491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每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起算,自该笔主债务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两年。由于主债务合同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后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了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以及最高额保证责任。当事人起诉主张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自当事人确定的每笔主债务的履行之日起分别计算两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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