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保证合同
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改变用途而未告知保证人却继续提供借款时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
未约定保证方式 保证人如何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欠条出具时间及保证行为发生均系在《民法典》实施后,且各方没有约定具体明确的保证方式,亦没有《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形具体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保证方式。对于一般保证,只有当债务人在诉讼、仲裁和执行等环节后,其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发生需要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此种情形下,无论债务人是否有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债权人均可向保证人一方主张权利。很显然,连带责任保证重于一般保证。
由于保证期间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的事项,法官就保证期间向姚某进行了释明。本案中,姚某与张某就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定,且约定的保证期间未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约定有效。张某的保证期间按约定计算为2021年3月31日起六个月。姚某与张某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姚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对黄某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对黄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起诉时张某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张某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法院释明后,姚某主动放弃了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与黄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民法典实施后,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45种情形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正式实施,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齐精智律师提示在《民法典》之前的担保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民法典》开始,法律开始依法侧重保护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实施后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45种情形《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则保证合同成立。
在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存在事后补写,担保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仅有EMS快递单存根,不能认定已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本案中,债权人提供的EMS快递单存根(寄件人存联)并不能证实快递(EMS单号:1009042382713、1009042406213)确实交给邮政人员交寄,即是否形成邮件都尚未可知,且快递其中的内容是否是债务催收通知书也缺乏有效证明,故是否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是存疑的,这明显与《复函》(民二他字〔2003〕第6号)中“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前提并不一致。
—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对债务人财产执行不能时,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吗
两个以上保证人如何确定保证份额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此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其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找债务人追偿,但是多个保证人之间没有相互追偿权。
主债权债务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