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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保证人死亡后,应以其遗产承担保证责任1.债权人因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发生纠纷,而保证人死亡,其具有外国国籍的继承人因继承保证人的遗产而进入诉讼成为当事人,这一变动的事实对《保证合同》的法律适用而言系一偶然的因素,故《保证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不应仅因该事实的变动而当然改变。2.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人死亡后,虽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但其生前个人所负有的债务并不因死亡而免除,其遗产仍将作为生前所负担债务的责任财产。
催收内容有分歧 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发送“请保证人催促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的通知书,尽管通知没有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通知对象清楚、催收债务确定的情况下,向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就是要求保证人在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故对该催收通知应当解释为是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出借人放弃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安慰是否构成保证意思表示安慰函因具备保证合同的内容而构成保证担保。特殊的安慰函也属于保证合同的一种形式。我国安慰函的用途与作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大体相同,但是在实务中,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与安慰函的出具者对安慰函的意义理解时有冲突,由此引发的纠纷较多。
民间借贷中,未采用面形式的保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现实生活中,大量民间借贷尤其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往往还伴有第三人保证有的保证人与出借人签订了保证合同,有的达成了口头协议,还有的通过其他形式表现。对于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如何认定,审判实务中仍然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不采用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是无效的也有观点认为担保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成立。
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借用过桥资金以新还旧的,同一保证人应否对新的借贷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利用过桥资金偿还了出借人的借贷本息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其后果是使得原借贷担保合同关系基于债务履行而归于消灭,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亦随之消灭。虽然保证人为借款人从出借人处获得新的贷款又提供了担保,但由于保证人事先并不知道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利用过桥贷款以贷还贷,事后也未表示同意或认可,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是否随保证人死亡而消灭保证之债并非一种人身专属的债务,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之债,其本质是以自身不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是附有一定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其继承人应当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保证人在部分内容空白的保证合同上签名是否要担责虽然亚某是在内容未填写完整的《保证合同》上签名,但亚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其应当清楚在内容未填写完整的《保证合同》上签名认可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可能面临的后果,也应当了解在内容未填写完整的合同上签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其仍签名,应视为其对上述不确定性有了充分的了解,并自愿对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当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案中的王二系限制行为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其不是适格的保证人。虽然王二的法定代理人即王父、李母同意其做保证人,那也应理解为法定代理人愿为限制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王二不是适格的保证人,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向某有权在此期间请求柏某对债务人王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根据《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柏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某的遗产继承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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