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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主债务人破产后保证责任及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主债务人破产申请后,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债权人不能向主债务人主张破产申请受理后所产生的利息。
数人连带保证中一人虚假签名不影响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之一不承担保证责任并没有加重另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依据保证合同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以其今后代偿还主债务后不能对另一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为由对抗债权人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符合三个前提条件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如果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能够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的经过将产生消灭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
破产案件受理后,主债务所产生的利息仍然可以向保证人主张。破产法停止计息的规定并非为减轻主债务人的责任,而是出于维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价值考虑,保护的对象是全体债权人,而非保证人;保证人承担破产程序受理之后的利息,属于保证人应当预见及承担的正常的商业风险,且主债务停止计息并未损害保证人原有权益或不当加重其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享有直接主张全部债权的权利,不能因为债权人参加了破产申报程序,而减轻保证人的责任。
但在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保证期间的法律适用较为复杂,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笔者检索了大量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取其中的15则呈现,内容涵盖保证债务性质、债权人行使权利方式、保证期间起算、混合担保追偿、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能否适用、事后担保保证期间起算等方面,以期了解类案裁判规则,提升风险可预期性。
保证人死亡后,应以其遗产承担保证责任1.债权人因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发生纠纷,而保证人死亡,其具有外国国籍的继承人因继承保证人的遗产而进入诉讼成为当事人,这一变动的事实对《保证合同》的法律适用而言系一偶然的因素,故《保证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不应仅因该事实的变动而当然改变。2.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人死亡后,虽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但其生前个人所负有的债务并不因死亡而免除,其遗产仍将作为生前所负担债务的责任财产。
催收内容有分歧 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发送“请保证人催促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的通知书,尽管通知没有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通知对象清楚、催收债务确定的情况下,向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就是要求保证人在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故对该催收通知应当解释为是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出借人放弃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安慰是否构成保证意思表示安慰函因具备保证合同的内容而构成保证担保。特殊的安慰函也属于保证合同的一种形式。我国安慰函的用途与作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大体相同,但是在实务中,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与安慰函的出具者对安慰函的意义理解时有冲突,由此引发的纠纷较多。
民间借贷中,未采用面形式的保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现实生活中,大量民间借贷尤其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往往还伴有第三人保证有的保证人与出借人签订了保证合同,有的达成了口头协议,还有的通过其他形式表现。对于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如何认定,审判实务中仍然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不采用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是无效的也有观点认为担保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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