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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专栏简介

保证合同

  • 经理以公司名义为人贷款担保公司担不担责
    日期:2015-01-14 点击:55次

    经理以公司名义为人贷款担保公司担不担责赵先生是饮料公司的经理,他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完全可以代表公司。他以公司的名义为股东张先生的个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效,其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饮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但饮料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赵先生追偿。

  • 保证人能否向无效物保人追偿
    日期:2013-08-06 点击:151次

    保证人能否向无效物保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无效物保人追偿应当得到承认。在只有一种担保形式的情况下,无效担保人是否需要实际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看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而在混合担保中,除了看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外还要看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如果保证人承担了全部的保证责任,物保人就无需承担任何的缔约过失责任,可见同样是在债务人没有能力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无效物保人却可能因非法行为而避免了实际的损失。

  • 物保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不能履行部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日期:2013-08-06 点击:235次

    物保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不能履行部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一,必须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障债权的实现是《担保法》的宗旨和核心目的,因此在涉及到担保行为时,无论是有效担保行为还是无效担保行为,都应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第二,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事活动中的损害赔偿原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担保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也必须遵循这一条基本原则,体现在无效担保行为中则是,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如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无效物保人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利。无论是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还是基于促使物保人积极促成物保合同成立生效的考虑,这一原则都是必须坚持的。

  • 物保无效后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日期:2013-08-06 点击:145次

    物保无效后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在物保与保证共存的情况下,物保合同的无效将会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抵押物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合同无效后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这是因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抵押物是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合同无效后,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 为什么有些保证人能在发生纠纷后不承担保证责任呢
    日期:2013-08-06 点击:1921次

    为什么有些保证人能在发生纠纷后不承担保证责任呢在贷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保证人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担保,一般异议不大,其异议多发生在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而且保证人也往往通过主张贷款合同无效来达到逃避保证责任的目的。在贷款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要使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要么是保证人在订立贷款合同或者保证合同中有过错,即其负有缔约过失责任;要么是在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或者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作出了相应的明确具体的约定,如“贷款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保证人仍对借款人给银行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 关于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402次

    关于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的规定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在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后,并不是说他也对保证合同订立后已经发生的债权也不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是这样,那就会很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而且也是不合理的。既然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了这样的保证合同,那么他就要受到合同效力的一定约束。

  •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176次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的规定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法律也直接规定了具体的保证期间。本条对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同于对一般保证的规定,都是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有权在此期间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关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90次

    关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规定保证期间如果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日就重新起算了,那么就很可能会有重新计算的保证期间都已届满了而案件还未了结的情况发生。因此,作者的意见是,在本条规定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上,保证期间的重新计算应当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案件了结之日开始,特别是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之日开始。

  • 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对保证责任影响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119次

    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对保证责任影响的规定可以确定保证的期间,保证期间就是指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到保证期限所指示的日期。保证合同对保证的期限作出约定后,该约定的期限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意义。这种法律上的意义表现在债权人要根据他与保证人所约定的保证方式,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主张其债权的实现,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那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债务的转让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92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债务的转让问题的规定债务的转让如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它所针对的是债务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而并非是说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是主合同债务转让的必备的条件。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是当事人的权利,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即使不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也可以将债务向第三人转让,只不过就不能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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