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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专栏简介

保证合同

  • 保证期限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6-07-20 点击:1279次

    保证期限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如何认定张某要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虽然起诉时原告向法院主张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及保证期间均已届满,但后来原告向两被告发放了催收通知书,两被告均签字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应以主债务为限
    日期:2016-06-15 点击:300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应以主债务为限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优先适用保证合同的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对被保证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关于名为抵押实为保证的认定规则
    日期:2016-04-22 点击:467次

    关于名为抵押实为保证的认定规则 涉案合同条款形式上为张玉彪的个人资产上设定了抵押,以张玉彪的个人资产作为欧翔公司债权的担保。但是,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权所对应的抵押物应是特定的,而个人资产时刻处于变动之中,具有不确定性,故在具有不确定性的个人资产上设定抵押为特定债权提供担保实际上不具有可行性,故不能成立抵押担保。

  • 保证人的选择标准
    日期:2016-04-06 点击:286次

    保证人的选择标准第一,保证人必须要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其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很关键,可以这样说,保证人贵精不贵多,一个有代偿能力的保证人,一个能抵十个,如果没有代偿能力,保证人再多也没什么意义。

  • 如何理解保证期间
    日期:2016-04-06 点击:343次

    如何理解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又称为保证责任期间或者保证责任期限,是指保证人能够允许债权人不行使权利而仍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法律关系中特有的制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应当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的,将产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

  • 保证人就保证合同效力抗辩,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日期:2016-03-01 点击:350次

    保证人就保证合同效力抗辩,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就保证人主动提起的确认保证合同效力之诉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在无新的法律事实情况下,保证人在债权人提起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中,再就保证合同效力提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审理。

  • 最高法院公报:有关保证合同26则判例要旨
    日期:2016-02-21 点击:164次

    最高法院公报:有关保证合同26则判例要旨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判断是否属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根据案情全面分析。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实际履行了部分主债务的,可以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

  • 进口押汇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日期:2016-02-20 点击:271次

    进口押汇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进口押汇是开证行向进口方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为降低开证融资风险,开证行通常要求进口方提供担保,在进口方取得货物后,如其未按期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则开证行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贷还债,应认定恶意串通骗保
    日期:2016-02-20 点击:781次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贷还债,应认定恶意串通骗保主合同双方当事人隐瞒贷款实际用途,以贷还债,应认定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不承担民事责任。

  • 保证人因被保证人与实际债务人不对应而免除责任
    日期:2016-02-20 点击:218次

    保证人因被保证人与实际债务人不对应而免除责任担保债务从属于主债务,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被担保人与主合同实际债务人并不对应,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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