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又称为保证责任期间或者保证责任期限,是指保证人能够允许债权人不行使权利而仍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法律关系中特有的制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应当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的,将产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情形,则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通常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系特殊诉讼时效,也有观点认为属于除斥期间。为了平息争论,正确理解和适用保证期间制度,《担保法司法解释》专门对该问题予以了明确,其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从而将对保证期间的认识统一到除斥期间上。目前,尽管许多学者对于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一直存在疑义,但司法实践中已经普遍认可了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的观点。
对于保证期间,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相关规定。
2、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将永久性消灭,但不意味着胜诉权当然消灭。
3、保证期间起算日:借款合同的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4、保证期间与保证人约定,没约定的推定为6个月。
5、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
6、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7、对于一般保证的,在保证期间内,小额贷款公司未对借款人起诉或仲裁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8、对于连带保证的,在保证期间内,小额贷款公司未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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