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先诉抗辩权在什么情形下不得行使?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又称为检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但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之规定,先诉抗辩权在下列四种情形下不得行使: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下落不明致债权人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而对于重大困难的判断,应综合诉讼及执行的难易程度、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等客观情况进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如果破产的债务人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不向破产组织申报债权,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此情况下,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无法从主债务人处实现债权,故只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先诉抗辩权的放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主要是为了证明保证人确实放弃该权利,同时也可以防止债权人和保证人在先诉抗辩权是否放弃问题上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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