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债务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民法典》第695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主债权债务合同变更后,原由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范围可能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加大保证人的责任,这于保证人而言是十分不利的。因此,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时需要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书面同意,意味着其愿意为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提供保证。否则,在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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