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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保证合同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日期:2021-03-2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518次 [字体: ] 背景色:        

哪些主体不能作为保证人?

市场化主体才能成为保证人。机关法人等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并不是市场上的主体,不适合作为保证人。《民法典》第683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第686条第1款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1款之规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根据《民法典》第688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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