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对债务人财产执行不能时,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吗?
《民法典》第698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需要在对债务人财产执行不能之后,才能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务人财产执行不能时,保证人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如果是因为债权人自己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债务人相应财产执行不能时,此时是债权人自己的原因导致对债务人财产执行不能,因此,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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