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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出具承诺书但未签订保证合同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责任是产生于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承诺,即担保人允诺在债务未得到清偿时,担保人依其允诺承担代为履行债务或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未到庭抗辩法官能否主动审查并援引免责原告某银行向被告某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抗辩保证期限已过,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保证人的抗辩权利,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法院不应主动依职权进行干预,据此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借款期限届满后以新借条置换旧借条是否构成“以新贷偿还旧贷”,新保证人不知情时是否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在对“以贷还贷"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保证,借贷双方明知债务人已无力偿还借款,以贷还贷仅仅是为了将死贷转嫁到保证人身上时,借款双方有骗取担保的嫌疑,此时保证的风险已经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上升到了法律所不能允许的地步,于是法律有必要进行干预。
如何避免保证权利的丧失,保证期问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约定保证期限的上限,因此,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自由约定保证期间的长短,实务中,一般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2年。
保证方式囗头约定的后果,对于担保方式的约定不能仅是口头,需要以书面的形式确定。笔者更是想通过以上案例告诫广大读者,每个公民对自己的权益都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在实践中涉及权利、义务的约定时要注意细节、不可马虎,最好都以书面形式确定方为宜,以便以后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有据可依。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第三人承诺还款是否构成保证对于朱燕平要求申梅对温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申梅与刘博虽为夫妻关系,但因申梅在温德公司向朱燕平借款以及刘博承诺承担还款责任一事中亦无获利,且朱燕平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用于刘博与申梅夫妻共同生活之用,故该债务不应认定为申梅与刘博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于朱燕平的该项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仅向其中的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该主张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由于在借条上签名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双方签名时未明确约定保证的形式及保证期间,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杨建新现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已超过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遂判决由主债务人邢哲明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责任,驳回杨建辉要求陈庙新、施静芳、陈亚平、万向辉承担保证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
保证人违约, 除连带责任还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协商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国家不宜进行过多的干涉。只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其效力。违约责任是属于财产责任,存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权利义务。
保证期间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所以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当然免除。
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的约定保证期间合法有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应当认定约定合法有效。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或者连续中断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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