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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借用过桥资金以新还旧的,同一保证人应否对新的借贷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利用过桥资金偿还了出借人的借贷本息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其后果是使得原借贷担保合同关系基于债务履行而归于消灭,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亦随之消灭。虽然保证人为借款人从出借人处获得新的贷款又提供了担保,但由于保证人事先并不知道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利用过桥贷款以贷还贷,事后也未表示同意或认可,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是否随保证人死亡而消灭保证之债并非一种人身专属的债务,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之债,其本质是以自身不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是附有一定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其继承人应当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保证人在部分内容空白的保证合同上签名是否要担责虽然亚某是在内容未填写完整的《保证合同》上签名,但亚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其应当清楚在内容未填写完整的《保证合同》上签名认可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可能面临的后果,也应当了解在内容未填写完整的合同上签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其仍签名,应视为其对上述不确定性有了充分的了解,并自愿对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当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案中的王二系限制行为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其不是适格的保证人。虽然王二的法定代理人即王父、李母同意其做保证人,那也应理解为法定代理人愿为限制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王二不是适格的保证人,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向某有权在此期间请求柏某对债务人王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根据《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柏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某的遗产继承人追偿。
出具承诺书但未签订保证合同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责任是产生于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承诺,即担保人允诺在债务未得到清偿时,担保人依其允诺承担代为履行债务或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未到庭抗辩法官能否主动审查并援引免责原告某银行向被告某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抗辩保证期限已过,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保证人的抗辩权利,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法院不应主动依职权进行干预,据此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借款期限届满后以新借条置换旧借条是否构成“以新贷偿还旧贷”,新保证人不知情时是否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在对“以贷还贷"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保证,借贷双方明知债务人已无力偿还借款,以贷还贷仅仅是为了将死贷转嫁到保证人身上时,借款双方有骗取担保的嫌疑,此时保证的风险已经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上升到了法律所不能允许的地步,于是法律有必要进行干预。
如何避免保证权利的丧失,保证期问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约定保证期限的上限,因此,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自由约定保证期间的长短,实务中,一般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2年。
保证方式囗头约定的后果,对于担保方式的约定不能仅是口头,需要以书面的形式确定。笔者更是想通过以上案例告诫广大读者,每个公民对自己的权益都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在实践中涉及权利、义务的约定时要注意细节、不可马虎,最好都以书面形式确定方为宜,以便以后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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