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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民法典背景下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正式实施,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前的担保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债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保护也将得到很大强化。
签了“保证人配偶声明”,要承担保证责任吗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保证人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具体。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如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亦成立。
当事人在债权人出具的格式保证承诺书上签字,是否具有提供保证责任的效力当事人以保证人身份作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名。尽管该《承诺书》系债权人制作和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其中载明了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责任方式、责任范围、期间等内容,且载明“自愿和借款人共同参与对上述所借款项的偿还”“借款人未按期偿付借款本息时,本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清晰,当事人作为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明确,在理解上也并无争议,故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时代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43种情形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正式施行,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自此,债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保护得到强化。
保证期间的5种情形虽然陈某与吴某在《借条》中约定了“保证期间”,但其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故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案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1年2月13日,故保证期间为2021年2月14日起6个月。陈某起诉时未超过保证期间,吴某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改变用途而未告知保证人却继续提供借款时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
未约定保证方式 保证人如何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欠条出具时间及保证行为发生均系在《民法典》实施后,且各方没有约定具体明确的保证方式,亦没有《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形具体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保证方式。对于一般保证,只有当债务人在诉讼、仲裁和执行等环节后,其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发生需要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此种情形下,无论债务人是否有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债权人均可向保证人一方主张权利。很显然,连带责任保证重于一般保证。
由于保证期间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的事项,法官就保证期间向姚某进行了释明。本案中,姚某与张某就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定,且约定的保证期间未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约定有效。张某的保证期间按约定计算为2021年3月31日起六个月。姚某与张某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姚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对黄某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对黄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起诉时张某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张某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法院释明后,姚某主动放弃了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与黄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民法典实施后,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45种情形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正式实施,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齐精智律师提示在《民法典》之前的担保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民法典》开始,法律开始依法侧重保护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实施后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45种情形《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则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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