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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将有利于减少在另案中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不同抗辩。当然,对于这种例外,在适用时应当严格审查。《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种情形是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时,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规定与前述规定相类似,相应情形可以参照处理。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在诉讼的哪个阶段进行追加
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是否需经出借人同意
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应当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时,是否应当一并追加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及其法人作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起诉负责监督专款专用的第三人时,是否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如何确定保证人与物权担保人的诉讼地位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顺序等承担清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有约定的,应当首先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主债务约定了仲裁,且主债务双方已按约申请仲裁,但债权人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的,能否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能否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也即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期间。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以催债通知书的形式向保证人催债,原则上保证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不产生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效力;例外是,在该催债通知书的内容符合一个保证合同的新要约,保证人在催债通知书上的签字或者盖章行为足以构成一个承诺时,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按照新的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通常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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