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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保证人的保证人能否直接向原主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能直接向原主债务人追偿,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基于其履行保证责任后,实际受益方为原主债务人及避免诉累的双重考量,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清偿保证债务后,直接向原主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是保证人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后,为何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就会发生法定债权转让的效果,第三人就取代了债权人的地位,从而可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当然就包括本案中要求债务人偿还代偿款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共有人内部追偿等制度的法理其实都源于此。不过,在民法典颁行之前,对于前述已有具体规定的制度之外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现象,法院往往要借助于不当得利制度等来支持第三人的诉请。如今,民法典第524条则直接为第三人起诉以及法院审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增强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意愿增加了法律保障。
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一般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
保证人将财产抵给第三人,债权人怎么办担保和保证都是日常经济生活中十分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为他人的债务而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法定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担保人需要提供一定的财产,对于债权人而言,因为有担保财产的存在,担保人履行债务的能力更强一些;而保证人却无需提供特定的财产,仅是以其信誉或者是可能存在的全部财产向债权人作出承诺,当保证人的信誉存在虚构或者其财产受到贬损时,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如何确定承担不同责任方式的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将有利于减少在另案中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不同抗辩。当然,对于这种例外,在适用时应当严格审查。《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种情形是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时,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规定与前述规定相类似,相应情形可以参照处理。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在诉讼的哪个阶段进行追加
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是否需经出借人同意
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应当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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