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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法院是否会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我们认为,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且无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故不同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作为法定期间,不允许当事人约定,且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形成权,故除斥期间和保证期间亦存在本质区别。
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抗辩吗凡是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保证人都能主张,这些抗辩包括主合同未生效的抗辩、主合同无效的抗辩、主合同已经终止的抗辩、主合同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抵销抗辩等。即使主债务人放弃这些抗辩权,保证人仍然可以主张。这是因为,这些抗辩权既是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也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的抗辩权,主债务人放弃此类抗辩权不应当对保证人的抗辩权产生影响。
保证人何时可以行使追偿权保证人的追偿权,又称保证人的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以下几项要件:一是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二是必须使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三是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民法典中保证的范围包括哪些保证范围是保证合同的一项内容,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范围,约定范围既可大于上述法定范围,也可等于或小于上述法定范围。
民法典中最高额保证合同是什么,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且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银行融资业务中一种较为常用的担保合同。
涉案《差额补足合同》约定的差额补足责任是指“如主债务人无法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的义务,则债权人有权不经任何前置程序要求差额补足义务人立即向债权人支付主债务人的应付未付债务。”据此,无论是从《差额补足合同》的核心条款进行文义解释来看,还是从合同体系解释来看,该合同的性质均符合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16个法律要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担保法》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只要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则应认定为有效约定。而关于两年保证期间仅有的相关规定是《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该条规定的是视为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认定,显然不能据此得出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保证期间以两年为限的结论,更无法得出保证期间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的结论。
保证人死亡,保证责任如何承担保证人死亡并不等于信用破灭。保证合同生效后连带保证责任即产生,即便保证人在讼争债务履行期未届满前去世,继承人依法也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备注:此观点认为,不管保证人死亡时间是在借款到期前还是在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主债务加重情形下保证责任范围的认定借贷双方在借贷时未约定利息,在借贷后实际支付1.5%的月息,而保证人既不知情,也未经其同意,从结果而言加重了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已付的利息对保证人而言应视为归还本金,确定保证责任范围时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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