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保证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691条之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主债权及其利息。主债权即主合同所确立的债权,这是保证范围的主要部分,当事人设立保证合同,就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2)违约金。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生效为前提条件,违约金是违反有效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将违约金纳入保证的范围之内,这是普通保证人可以预见到的。
(3)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是在违约情况下对非违约方的重要补救方式,故而也应当将其纳入保证的范围。
(4)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申请扣押、执行等的费用。
保证范围是保证合同的一项内容,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范围,约定范围既可大于上述法定范围,也可等于或小于上述法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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