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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保证期间债权债务关系变化的规定如果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后果另外约定的,那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比如,当事人约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在出现债权转让情形时,保证人就免除了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上五项是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但是并不排除当事人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保证担保的范围作出约定。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仅对以上保证担保范围的部分内容或者其他内容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债权人享有各种抗辩权。比如,债权人过了诉讼时效,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债务履行期未到债权人即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同中规定债权人应当同时履行某项义务,债权人未履行却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等,在以上各种情况下,债务人都可以提出抗辩,对抗债权人行使其请求权。
未约定保证方式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方式承担保证责任。这样规定,不仅明确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而且,规定保证人承担较重的责任,有助于加强保证人的责任意识,使保证人明确对保证方式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从而对保证方式能作出适当的选择。
一般保证及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规定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就可以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时提出抗辩,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诉讼或者仲裁并强制执行。保证人只有在债权人已依法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不得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要求。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得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不履行保证责任,应当按债权人的要求履行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直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为某一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时,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即债权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
保证合同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对他们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依法承担保证责任,虽然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有所不同,但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保证合同中应当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加以规定。
关于最高额形式保证的规定最高额保证使原来需要多次办理的问题一次解决,简化了保证的程序,方便了当事人,有利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所以,担保法第十四条对最高额保证作了规定,这样保证人在提供保证时,可以依据主合同的情况,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选择不同的保证形式。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既可以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专门就保证问题单独订立的,也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在主合同中共同订立的保证条款。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就保证问题达成协议的信函、传真等文字材料同样可以作为保证合同对待。
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对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都负有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既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偿付其应承担的份额。但是,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时,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扣除自己应当承担债务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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