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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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时,如何确定保证期间 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始期与终期均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该约定无效,应视为没有约定,而按法定期间即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六个月计算。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但约定为“期间”的,且其“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该约定的“期间”有效,但其约定的起算点无效,应从主债务届满之日计算期间。
保证期间的始期法律问题解析 无论是约定期间还是法定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均为确定保证期间始期的基准日。不仅在适用法定期间时,应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为保证期间的起算点;而且在当事人仅约定保证期间长度而未约定期日时,也应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保证期间起算点;并且,在当事人约定有保证期间起算点(期日)时,该约定的期日只能等于或迟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而不能早于该基准日。此为确定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始期的基本规则。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转换制度解析 连带保证则显然不同,由于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辨权,只要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用任何一种合法方式向保证人主张债权而不必局限于“起诉”一种形式。所谓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不适用“中断”指的是当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该保证期间均不发生象时效“中断”那样重新计算的问题或象时效“中止”那样连续计算的规则,债权人的“主张”所引发的法律效应就是“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效果,在期间转换为时效后,当然可以适用有关中断、中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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