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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专栏简介

保证合同

  •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
    日期:2012-08-22 点击:386次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 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主债务未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的情形。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适用该通知的规定。这里的主债务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指主债务一直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包括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而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的期限。

  • 保证责任的免除
    日期:2012-07-30 点击:90次

    保证责任的免除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 无效保证及其法律后果
    日期:2012-07-30 点击:60次

    无效保证及其法律后果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和第29条的规定处理。

  • 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的关系
    日期:2012-07-30 点击:236次

    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的关系 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以主债务不履行为前提,以保证责任已屉承担期为必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责任已届承担期,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但有主债务已适当履行或相应责任已经承担的抗辩权。

  • 保证人的条件
    日期:2012-07-30 点击:71次

    保证人的条件 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 保证的概念和种类
    日期:2012-07-30 点击:71次

    保证的概念和种类 保证债务虽附从于主合同债务,但并非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而是另一个独立的债务,在附从主合同债务的范围内有独立性。因此,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保证债务的范围和强度可以不同于主合同债务,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或消灭原因。此外,保证合同还可以单就保证债务约定违约金。基于保证合同所发生的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单独行使。

  •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日期:2012-05-24 点击:117次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是保证中不同的两种期间制度,故二者起算点是有所不同的。虽然在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起算点,与保证期间的一致,均从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时开始。但在一般保证中,二者是有所不同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仍未有结果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除非保证人依《担保法》第17条第3款丧失先诉抗辩权。

  • 保证期间的界定与保证期间的定性
    日期:2012-05-24 点击:119次

    保证期间的界定与保证期间的定性 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及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我国保证制度中,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形式。但因保证形式不同,要求主债权在保证期间应主张权利的对象和方式而有所不同。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起权利要求,而在一般保证中,权利主张的对象是主债务人,方式仅限于诉讼或仲裁,这是由一般保证的自身性质即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所决定的。

  • 对于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可以单独起诉主债务人,也可以和保证人一起起诉
    日期:2012-05-24 点击:881次

    对于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可以单独起诉主债务人,也可以和保证人一起起诉 但是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因为他有先诉抗辩权。主债务诉讼时效过了,但是保证期限没过,你再起诉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双方都不承担偿还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
    日期:2012-05-24 点击:1340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 法定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起算,约定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之后起算方为有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是确定保证期间始期的基准日。但是在实务中,有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或者疏忽,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或约定不明确,其履行期届满之日如何确定?民法学界对此认识不一,有学者认为应从债权成立时起算,还有学者认为应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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