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债务人不能全部清偿,保证人能否向无效物保人追偿?如果可以追偿,有没有份额的限制?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无效物保人追偿应当得到承认。在只有一种担保形式的情况下,无效担保人是否需要实际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看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而在混合担保中,除了看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外还要看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如果保证人承担了全部的保证责任,物保人就无需承担任何的缔约过失责任,可见同样是在债务人没有能力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无效物保人却可能因非法行为而避免了实际的损失。这显然违背了民法一直坚持的公平正义原则。物保无效而担保有效时保证人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可能会超过物保有效时的保证责任,导致这种责任加重的正是物保人的非法行为(或者是物保人和债权人的共同过错行为,债权人的过错通过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到惩罚),因此,保证人也可以基于损害赔偿原理向物保人就其责任加重部分进行追偿。通过物保人对债务人的赔偿,可以有效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让物保人对其非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后果,从而使保证人和物保人的法律责任承担趋于平衡。
如果债权人对物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保证人基于损害赔偿规则向物保人追偿的部分应是其损失加重的部分,也即超过物保有效的情况下保证人所应承担部分的那一部分。如果债权人有过错,保证人向物保人追偿的部分也应是其损失加重部分,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履行部分的1/2。保证人向物保人追偿应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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