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未采用面形式的保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现实生活中,大量民间借贷尤其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往往还伴有第三人保证有的保证人与出借人签订了保证合同,有的达成了口头协议,还有的通过其他形式表现。对于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如何认定,审判实务中仍然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不采用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是无效的也有观点认为担保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成立。
笔者认为,书面合同应当采用、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并不必然导致无效,因为法律并未作出这样的明确规定;同样,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理由亦是如此。何况,合同的不同形式之间如果有交叉、混合,还要结合《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来理解。合同成立与否,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于是否形成合意。只要保证人与出借人达成了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合意,该保证合同即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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