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交付书》的性质如何认定
答: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主要表现在房屋具体情况、房屋价格等。房屋具体情况主要是房屋的坐落,应当具体明确,最好能与房屋权、记载的内容一致,如果不明确或容易产生分歧,则可能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房屋价格主要是单价或总价,以及该价格是否包括屋内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
如此,对于《定金交付书》的性质,应根据其内容来确定。如果《定金交付书》中包括了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交易价格等内容,则应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在不需要其他生效要件的情况下,双方的买卖合同生效,否则,应视为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定金交付书》仅具有预购或预订的性质。《定金交付书》约定有定金条款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没有约定定金条款,或者定金处罚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
守约方要求赔偿合同履行的履行利益和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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