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值千金
“订金”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明显的法律区别。但很多人对以上两个概念的含义仅是“一知半解”。殊不知,“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往往一字值千金,真可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日前,黑龙江省克东县法院诉前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克东县刘先生因与周先生买卖机械设备发生纠纷,刘先生购买周先生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并先期支付了“设备订金款”2万元,后因周先生因故不想卖给刘先生机器设备,刘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法官依法对其进行了法律解释,即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对设备名称、价款、数量、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等事项均有明确约定,但合同及收据均载明了本案争议焦点为“设备订金款2万元”。故刘先生所支付的第一笔款项2万元,系设备订金而非定金,刘先生弄懂法律关系后,后悔莫及,当即向法官表示撤回起诉,与周先生表示和解。
法官提示:法律上的“定金罚则”包括两层含义: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但只有注明是“定金”的,才适用这一罚则。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区别。定金具备担保的性质,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在承揽、服务等合同中较为常见。如交付方违约的,订金没收;如收受方违约的,应原价返还,而非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法官提醒,“订金”和“定金”虽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和效力差异很大。在签订合同或收取定金收据时,应特别注意并查验是否有错将“定金”写为“订金”或相反的情况,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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