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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定金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日期:2013-06-12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2014次 [字体: ] 背景色: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释义】本条是对定金含义的规定。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按照合同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应当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必须有交付定金的行为;第二,定金担保的主合同,一般是支付金钱债务的合同。

定金与预付款有所区别,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二方面:首先,预付款的交付是属于履行债务的行为,没有担保的作用。定金的交付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其次,当事人违约时,定金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损害方的作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后,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支付后,无论哪一方违约,均不得作为制裁性的给付。 定金也不同于违约金,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手段,合同的一方可以约定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并不事先给付。定金是经济活动中较常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我国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就规定了定金的内容,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国务院制定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及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也对定金内容作了相同的规定。

《担保法》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释义】本条是对定金形式、定金期限的约定以及定金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虽然定金是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但是定金合同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一样,也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是为了保证当事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便于举证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责任的判断。定金合同中应当规定被担保的主合同的情况、定金的数额和定金交付的期限等内容。其中交付定金的期限是定金合同中较重要的内容,因为定金是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从交付定金后确立,所以,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以明确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释义】本条是对定金数额限制性的规定。虽然我国不少法律和法规都对定金担保方式作过规定,但是绝大多数法律和法规都没有对定金的数额加以限制,比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我国目前的法规中只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了定金的数额,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百分之三十,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在审理经济合同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和审理经济纠纷中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两个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中规定,定金的数额,条例中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条例允许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定金数额的确定主要是依当事人的约定。

由于定金的数额一般都是由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所以,近些年来出现了定金在合同价款总额中比例过大的情况。有的已达到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由于接受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所以,给付定金的一方即要求对方返还双倍的定金,这样给付定金的一方得到了超过合同 价款总额的金额,很不合理。定金应起到担保的作用,不同于预付款,无需太高数额。所以,法律应当对定金的数额作出限制。根据实践经验,本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时,应当对定金的数额作出约定,定金的数额最多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可以在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内选择定金的数额。规定定金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数额可以起到担保主合同的目的,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返还的数额也只有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四十,比较合理。同时,对防止利用高额定金获取不正当利益起到抑制作用。

 

担保法释义: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担保法》第九十二条 《担保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担保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释义】本条是对《担保法》所称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含义的解释。

《担保法》所称的不动产包括两方面的财产,一是指土地;二是指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这些地上定着物固定在一定范围的土地上,其财产价值的体现不能脱离其所定着范围的土地,如果脱离所定着的土地而迁移,就将失去它原有的价值。比如,林木称其林木,就含有它生长在所定着的土地上的意义,如果脱离了所生长的土地,那么我们说它就是木材,而不是林木了。尽管木材也有其价值,但性质上已不是原来林木的价值了。类似的地上定着物还有桥梁、附有必要设施的体育场地、冶炼工厂的高炉等。

《担保法》所称的动产,就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担保法》第九十三条 《担保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担保法》所称书面合同的解释。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可以是当事人之间就担保关系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异地的当事人之间就具体的担保问题往来的信函、传真等能够记载双方意思表示并能够被复制的书面资料,这些信函、传真等书面资料,必须能明确在反映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具有担保的性质。另外,担保关系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将就担保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订立在主合同中的一些条款里。这些条款就可称之为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它也是《担保法》规定的就担保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

《担保法》第九十四条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释义】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折价或者变卖参照市场价格的规定。

实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方式可以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拍卖这些担保物,采取的是竞价买卖的方式,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担保物的价值。而折价或者变卖只是担保人与债 权人或者担保人与买受人就担保物的转让协议价格,有时,不能体现担保物的价值。担保物的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公平合理,使各方当事人的权利都得到保护,并且不得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比如,抵押权人不能故意压低担保物价格而折价。抵押人与买受人不能串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担保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一个合理的价格标准,这个合理的价格标准即是该物在市场上的价格。本条规定,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目的是为了使担保物变价公平合理。

《担保法》第九十五条 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担保适用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规定。

海商法有关船舶抵押权的规定与《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

(一)《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船舶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海商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设定船舶抵押权也可以不办理登记。

(二)《担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而《海商法》第十七条规定:"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担保法》规定转让抵押物只须通知抵押权人就有效,而依海商法的规定,抵押船舶转让非经抵押权人同意无效。担保法是担保制度的一般性规范,是担保制度的基《担保法》,而海商法有关船舶抵押权的规定是海商法所调整的船舶抵押担保的特殊规范。按照一般法学理论,调整一定法律关系的特别规范优于一般规范。因此,海商法的这些特别规定具有高于担保法的法律效力。除海商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包括以后制定的法律中,对担保制度如果有特别规定,也同样优先于担保法而适用。这些特别规定,可能是对《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中某种具体的制度作出的特殊的规范,也可能是在担保法外又规定了其他的担保方式。应当说明的是,《担保法》所规定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担保法》第九十六条 《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担保法》生效时间的规定。《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担保法》自1995年6月30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到本年10月1日起施行,间隔五个月。其目的,一方面为实施《担保法》,需作一些准备工作,如,抵押登记部门的设置及准备工作,提存机构的设置及准备工作等。另一方面,担保法涉及到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需要有一个学习、宣传的过程。另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根据担保法对过去发布的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进行清理工作,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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