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金可否退还
案情:
2009年3月29日,郭丽娜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XX房产认购书》,郭丽娜认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XX区商品房一套,当日郭丽娜即向开发商支付了认购定金15万元。认购书约定,买卖双方应于2010年4月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当时郭丽娜的母亲生病住院,郭丽娜无法离开。在母亲出院后,郭丽娜即于2010年4月15日到开发商售楼处,售楼处工作人员称按揭有可能办不下来,因此,等进一步明确后再考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0年4月25日,郭丽娜收到开发商寄来的《催告函》,要求郭丽娜于2010年4月27日前到售楼处办理签约手续并全额付款,并明确告知郭丽娜,如其未在上述时间前来办理,没收郭丽娜交付的房产订购金。郭丽娜次日便到售楼处与开发商交涉,售楼处工作人员称:“按揭贷款是国家政策调整,公司也没有办法,只能这样处理。”
双方在签订认购书之时,郭丽娜一再说明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全款,这也不是双方约定的付款办法。因此,郭丽娜即口头提出解除认购书,退还认购定金,但双方协商并无结果。郭丽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认购定金15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认购书中并未约定在原告郭丽娜无法如期获得贷款时,应如何支付购房款。这样在郭丽娜有可能贷不下款的情况下,开发商坚持付全款,而郭丽娜则要求通过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这样,既不是开发商不卖,也不是郭丽娜不买,是由于双方在付款方式上达不成一致,而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因此开发商应当把认购金退还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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