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交定金,应掌握“正确姿势”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王艳 丁真子,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买房对大家来说是人生大事,但一不注意,就可能引发纷争。近日,虎丘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产公司没收定金引起的房屋预约合同纠纷。
先付款再签合同?
赵女士于2020年10月11日向平平置业公司认购精装商品房一套,当日签订了认购书,支付5万元定金。后双方约定于2020年10月25日到平平公司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据赵女士和平平公司销售小姜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显示,10月11日至21日期间,小姜要求赵女士在10月25日之前支付20%购房款,但双方并未明确达成一致。
10月25日,赵女士如约来到平平公司售楼处,平平公司要求赵女士先支付20%购房款,再签订购房合同。遭赵女士拒绝后,平平公司拒绝和赵女士签订合同,并于当日短信通知赵女士没收定金,另行出售房源。
没收定金惹争议
平平公司认为,赵女士没有按照约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认购书中关于按时签约的规定,依据认购书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平平公司有权不予返还定金,并另行出售房屋。
赵女士认为,平平公司提供的认购书所列文本是格式条款,没有进行加黑加粗等特别醒目的方式,提示自己签署行为视为已阅读并同意全部条款,因此对自己没有约束力。
赵女士要求平平公司返还定金,多次商讨后无果,诉至法院。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平平公司同意退还赵女士定金,双方纠纷得到解决。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常常被经营者要求预付部分款项,并签订认购书或定金合同。
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常常处于信息弱势,往往都是听介绍,看宣传片,查资料,在经营者的引导下经历完一整套购房流程,所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等大部分是由经营者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文本。
个别经营者利用合同或协议中的一些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甚至混淆“定金”“订金”等概念,滥用“定金罚则”,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房签约需谨慎,要厘清概念,谨防商家的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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