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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定金罚则能否与违约金并用?

日期:2023-07-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民法典》定金罚则能否与违约金并用?

《民法典》定金罚则不能与违约金并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法律是排斥违约金责任和定金条款并用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和违约金有何不同?

(1)定义不同。

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照“定金罚款”来处理。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数额规定不同。

约定的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准,但对于占总价款的比例没有规定,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对于定金,和实际损失没有关系,只是规定不能高于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法则在当代的中国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也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完全是可以约定定金,其中一方违约,另外一方就可以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但是除了定金还存在着违约金,这两者是不能够同时主张适用的。这一点是需要积极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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