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定的时间之前提取存储物的,可以少支付仓储费吗
答:在约定的时间之前提取存储物的,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少支付仓储费。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由此可见,仓储合同中,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及时凭仓单提取货物。如果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用;即使是提前提取的,也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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