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的转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民法典》第910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据此,仓单的转让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背书”,是指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多次转让仓单的,背书还要有连续性。背书的连续性主要是为了保证每个背书人都是有权转让仓单项下权利的人。有权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人是最后一个被背书人,即最终的受让人或者质权人。
(2)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因为保管人是仓储物的合法占有人,而仓储物的所有权仍归存货人。为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防止其他人以不法途径获得仓单,从而损害存货人的利益,也使保管人自己免予承担不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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